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保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必赢626net入口首页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和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学院党政之间既要职责明确、协同合作,又要合理分工、形成合力,有效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书记。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院长、党委书记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由常务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主持人要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及会议决定向院长和党委书记汇报。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提出学院贯彻执行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讨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重要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等,并形成相关意见;
(四)研究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需要党政集体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内设机构设置等方面需要党政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职称评聘、奖励处分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需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应自觉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会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讨论的议题,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议题建议,送院长和党委书记审定。院长和党委书记要在会前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领导的意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院长和党委书记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学院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对于需要详细汇报或需要仔细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参会成员形成书面材料。全体参会成员均要在会前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和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未经会前审定上会的议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领导作说明,然后由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参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表决决议时,须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如参会成员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原则上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应在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于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该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 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当紧急处理和作出决定的事项,院长、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涉及到参会成员本人、配偶及关系密切的亲属的职称晋升、职务聘任或奖惩等内容时,有关参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参会成员不得随意向外传达或公布,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会成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和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参会成员应按照集体决定和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反映,但在决定或决议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主要精神。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执行,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中需要公布周知的事项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